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針對分項結論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的對策措施。 1、職業病防護設施 (1)定期對袋式除塵器濾袋進行清灰或更換,避免濾袋長期使用造成系統阻力增加,使除塵系統的風量顯著下降,降低除塵效率; (2)制定合理可行的防護設施維護保養計劃,明確維護保養項目、周期頻次、責任人員等內容,切實執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做好相關的記錄,避免職業病防護設施因年久失修,影響其防護效果; (3)噴粉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防塵口罩等防護用品),減少個人噴粉工作時長。 2、應急救援設施、預案 (1)建議用人單位按照企業規模、職業病危害性質及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接觸人數等實際需要配置急救藥品,并定期對急救箱進行補充更新,確保急救藥品均在有效期內; (2)定期對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做好應急救援設施相關維護、維修記錄; (3)建議用人單位在可能發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噴漆車間設置沖淋、洗眼設施,如設置噴淋洗眼器,噴淋洗眼器的服務半徑應小于15m,保證勞動者能在10秒內得到沖洗; (4)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勞動者的應急救援培訓,針對可能發生的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進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應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3、職業健康監護 (1)建議用人單位盡快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按照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提高勞動者的體檢率,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2)按照職業健康復查結果報告處理意見,對2名復查無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定期復查; (3)按照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周期見資料性附件八; (4)今后如有新錄用或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以及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檢查項目應覆蓋所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具體見資料性附件八。 4、個人防護 (1)建議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設置專門的個人防護用品柜,防止個人防護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勞動者取用; (2)用人單位應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佩戴使用等的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噪聲強度小于85dB(A)的勞動者可根據需求進行佩戴)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防塵口罩、防毒面具等),從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3)用人單位應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進行個人防護用品數量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要求。對于不符合國家標準、達不到防護效果或在工作過程中損壞,應及時給予判廢更換。 5、輔助用室 建議用人單位在車間內設置休息室或休息區,休息室內應設置清潔飲水設施。 6、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對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檔案內容應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2)用人單位應按照要求開展高溫中暑等應急事故進行專項應急救援的演練。 7、下一階段的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2)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生產產品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向安監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