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本項目分類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 綜上所述,根據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擬建項目基本執行了我國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擬建項目在今后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建設中,若能將已考慮到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本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建議予以落實,預計項目建成后,擬建項目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能夠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 建議主要內容: 1、擬建項目應制定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度應規定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置、購買、發放、領用等內容;擬建項目建成投產后,其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置、購買、發放、領用應該按照已制定制度執行。 2、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及《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1651-2008)規定執行,應為接觸硝酸、活性炭粉塵、對叔丁基苯酚等化學毒物的作業工人配發防塵、防毒面罩、防酸手套、防護眼鏡等,應為接觸高噪聲作業的作業人員配發防噪耳塞等。 3、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及《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1651-2008)規定執行,應為接觸乙醇、對叔丁基苯酚、硝酸、活性炭粉塵、碳酸鈉(純堿)等化學毒物的作業工人配發防塵、防毒面罩、防護眼鏡等,應為接觸高噪聲作業的作業人員配發防噪耳塞等。 4、待擬建項目建成投產后,建設單位應根據擬建項目可能存在的急性損傷情況,結合建設單位擬制定的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建立擬建項目的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體系,編制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預案,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且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5、擬建項目應為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應為甲烷等可燃氣體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其測量范圍應為25%爆炸下限,下限為5V%),并同時在上述地點設置事故通風系統,事故通風系統與檢測報警裝置聯鎖,當報警裝置發出信號,立即啟動所有排風機進行事故通風,且事故通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室外便于操作的地點設置手動開關。報警值應設定警報值和高報值或者預警值和警報值兩級,預報值為《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 2.1-2007)所規定的MAC的1/2或PC-STEL的1/2,無PC-STEL的物質,為超限倍數的1/2;警報值為GBZ 2.1所規定的MAC或PC-STEL,無PC-STEL的物質,為超限倍數。 6、勞動者短時間活動的有毒氣體工作場所,宜設置移動式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不便安裝固定式或移動式檢測報警儀,或者勞動者臨時性活動的有毒氣體工作場所,或發生事故應急條件下,宜配備便攜式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 7、擬建項目采光、照明應按《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GBZ 1-2010)、《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2013)及《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的規定要求在進一步的設計施工中落實具體的燈具防爆、防塵光等要求。 8、根據擬建項目擬設置作業人員總數,擬建項目生產車間一可以設置盥洗水龍頭1~2具;可設置廁所1處(其中男女廁所蹲位2~4個)或在生產區設置集中廁所(其中男女廁所蹲位4~6個);并應在生產車間一設置休息室,休息室需設置飲水裝置及存更衣柜(存更衣柜需按一人一柜設置),更衣室面積應不小于每位工人1.2m2。 9、擬建項目建成投產后建設單位應當安排具體人員負責職業衛生檔案的管理工作,職業衛生檔案包含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建設項目“三同時”的有關資料、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內容。 10、建設單位應職業衛生投資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