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職業病防護設施 (1)建議用人單位按照AQ/T 4249-2015《制鞋企業防毒防塵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膠粘劑的調制應在單獨房間內進行,調制間應設置有效的通風排毒裝置,調制膠粘劑的攪拌機應密閉,在調制膠粘劑的攪拌機上方應設有局部通風排毒裝置; (2)加強設備維護與保養并進行記錄,及時更換易損部件; (3)建議用人單位在EVA成型機高溫作業現場增設通風防暑設施(如冷風機、工業風扇等),或設立隔熱隔聲休息觀察室,用于設備自動運行期間休息觀察使用,以減少接害時間; (4)定期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做好相關記錄,并妥善保管,確保防毒措施滿足防護要求,防護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5)用人單位在防護設施(排風扇、落地扇)開啟后進行作業,在作業結束后關閉防護設備; 2崗位定員及工作制度 建議用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的要求執行。 3應急救援設施 (1)建議用人單位應在成型流水線作業現場增設應急救援防護用品柜、洗眼設備等; (2)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員工開展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并記錄;例如:夏季高溫中暑應急演練或急性中毒應急演練; (3)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 (4)用人單位應設置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露報警裝置; (5)用人單位鞋用有毒物品倉庫應設事故通風,通風換氣次數應達12次/h。 4職業健康監護 (1)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離崗的勞動者或急性職業中毒癥狀,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3)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GBZ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5個體防護用品 (1)用人單位應組織勞動者進行個人防護用品使用培訓,確保勞動者上崗作業時,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并保留好相應記錄; (2)建議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設置專門的個人防護用品柜,防止個人防護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勞動者取用; (3)用人單位應加強對作業現場一線勞動者防護用品的佩戴管理,做到上崗作業前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后上崗作業; (4)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確定合理的個體防護用品的更換周期或頻次,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并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防毒半面罩、防噪耳塞),從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6輔助用室 (1)建議用人單位在生產車間內設置工間休息室,休息室內應設置清潔飲水設施,門窗應有良好的隔聲效果,室內有良好的通風,必要時采用局部機械通風; (2)建議用人單位在EVA成型車間附近設置集中浴室。 7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規定參加職業健康培訓,不斷增長職業健康管理知識,并取得相關證書;加強員工職業健康意識的培訓,針對新員工職業健康意識應制定培訓計劃及內容,并落實培訓等相關工作。 8職業衛生管理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定制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作業現場應進一步完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和職業病危害因素警示標識的設置,強化員工的個人防護意識。 (3)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作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每年應至少一次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全面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