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較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職業病防護設施 (1)建議用人單位在EVA成型機高溫作業現場增設通風防暑設施(如冷風機、工業風扇等)。 (2)加強設備維護與保養并進行記錄,及時更換易損部件。 (3)定期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做好相關記錄,并妥善保管,確保防毒措施滿足防護要求,防護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4)用人單位在防護設施(排風扇、落地扇)開啟后進行作業,在作業結束后關閉防護設備; (5)設備在長期使用中,必須加強日常維護和定期檢修。為了防止轉動零件磨損所產生的噪聲,需要適時加注潤滑劑以保證設備良好潤滑,消除零件干摩擦產生的噪聲;開展巡檢制度,檢查、緊固設備聯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動造成的振動,減少設備振動噪聲;形成定期維修機制,利用大、中、檢修機會,及時更換磨損的零部件,降低機械噪聲。 2應急救援設施 (1)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員工開展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并記錄;例如:夏季高溫中暑應急演練。 (2)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 (3)完善應急救援設施,注重應急演練,定期對應急救援物資進行檢查,對一線員工的應急能力加強培訓。組織職工進行演練,并對演練進行及時總結。 3職業健康監護 (1)盡快安排在崗期間的員工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對上崗前以及離崗時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49號)建議用人單位完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 (3)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GBZ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個體防護用品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和《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的要求為勞動者配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個人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應強化個體防護,加強對各種個體防護用品的維護、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個人用品應及時更換,確保各種個體防護用品處于正常狀態。 (3)用人單位應增加員工的個體防護意識,培訓員工正確佩戴、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員工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裝備,制定并實施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檢查與考核制度。 (4)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確定合理的個體防護用品的更換周期或頻次,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并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防噪耳塞),從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5職業病危害告知 建議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部分員工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書面的告知,需補簽《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6 輔助用室 (1)建議用人單位在生產車間內設置工間休息室,休息室內應設置清潔飲水設施,門窗應有良好的隔聲效果,室內有良好的通風,必要時采用局部機械通風; (2)建議用人單位在廠區設置集中浴室。 7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規定參加職業健康培訓,不斷增長職業健康管理知識,并取得相關證書;加強員工職業健康意識的培訓,針對新員工職業健康意識應制定培訓計劃及內容,并落實培訓等相關工作。 8職業衛生管理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定制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作業現場應進一步完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和職業病危害因素警示標識的設置,強化員工的個人防護意識。 (3)應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并負責監督管理,確保職業病防護措施實施到位,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對于車間一線員工,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做好其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在作業范圍內,應履行職業衛生監管職責,發放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9 下一階段的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2)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安監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