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該用人單位屬于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中“磚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行業。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該行業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結合該用人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泉州市新興石材工藝有限公司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通過本報告書的綜合分析,該用人單位在實施過程中,若能落實既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有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本報告提出的建議,包括落實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以及后續的處置措施,在生產狀況正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正常運行、正確使用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工人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能夠控制在職業接觸限值內,可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 建議: 1職業病防護設施 (1)建議對各車間安裝機械局部通風除塵裝置,有利于工作場所的通風排塵。 (2)用人單位應在人造石英石車間、刷膠打磨區安裝相關局部除塵裝置,在車間增加大功率風機的數量。 (3)建議用人單位在拉鋸車間、磨面車間設置車間觀察室。 (4)建議用人單位在未來規劃中應購買低噪聲的生產設備。 (5)建議用人單位補充防護設施維護保養的內容:建立并切實執行防護設施維護周期表,內容包括:維保項目與內容、周期、負責人、檢查人。 2應急救援 (1)建議用人單位應在現場增設應急救援防護用品柜,柜內應配備應急救援防護用品。 (2)建議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 (3) 建議用人單位保存所有應急救援設施的保養、維護記錄表。 (4)建議用人單位在可能發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刷膠車間增設沖淋洗眼裝置,如設置噴淋洗眼器,噴淋洗眼器的服務半徑應小于15m,保證勞動者能在10秒內得到沖洗。 (5)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勞動者的應急救援培訓,針對可能發生的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進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應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6)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員工進行相關應急演練。例如:今年夏季進行高溫中暑應急演練、刷膠車間急性中毒應急演練等。 3職業健康監護 (1)應將本次18名體檢結果為噪聲作業禁忌證員工、7名體檢結果為粉塵作業禁忌證員工、2名體檢結果為苯作業禁忌證員工調離崗位安排復查。 (2)建議用人單位按照員工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及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盡快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到有醫院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提高勞動者的體檢率,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3)按照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應完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提高接觸員工實際體檢率,對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都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5)在今后的生產過程中,完善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并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建議用人單位參考職業健康檢查參考表(如下表13-1),應依據員工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全項職業健康體檢。 4個體防護 (1)用人單位應根據作業現場勞動者實際接觸的有毒有害物質,為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配備數量應能滿足日常更換需要)。 (2)用人單位應向人造石英石車間攪拌工配發送風或自吸過濾全面罩。 (3)建議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設置專門的個人防護用品柜,用于勞動者存放個人防護用品,防止個人防護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勞動者取用, (4)用人單位應從正規渠道采購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并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防塵口罩、防噪耳塞、防毒面具),從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5)用人單位應按GB/T 11764-200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的要求,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進行個人防護用品數量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要求。對于不符合國家標準、達不到防護效果或在工作過程中損壞,應及時給予判廢更換。 (6)應嚴格配用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防護耳塞,做好個人防噪防護,同時用人單位應增加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意識,培訓作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作業人員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裝備,制定相關制度,有效的杜絕只配不戴的現象。 5職業衛生培訓 (1)建議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加安溪縣安監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并獲得培訓學時證明。 (2)建議用人單位對所有接害員工進行相關職業衛生培訓。 6下一階段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2)當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安監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