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較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 職業病防護設施 (1)建議用人單位對逸散粉塵的造型機設置局部通風除塵設備,降低粉塵對勞動者的危害。 (2)對機加工車間內打磨機、組裝臺、鑄造車間內造型機、噴砂機、砂輪機等高噪聲設備采取可行的隔聲降噪措施,如安裝隔聲罩、隔聲擋板等,降低噪聲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 2 應急救援 (1)建議用人單位在各生產車間內增設應急救援防護用品柜,配齊應急救援物質。 (2)建議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 3 職業健康監護 (1)建議用人單位盡快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按照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提高勞動者的體檢率,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2)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 個體防護 用人單位應增強作業人員的個人防護意識,培訓作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個人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員工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制定相關檢查與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絕只配不戴的現象。 5 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5 下一階段的評價或檢測工作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2)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安監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