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 職業病防護設施 建議用人單位在采用濕法作業的工作場所,及時安排員工沖洗清理設備和地面上的污泥,防止濕法作業時殘留在設備和地面的污泥干燥后產生二次揚塵。 2 應急救援 (1)建議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 (2)建議用人單位在6#車間補膠區設置應急洗眼設施,如設置噴淋洗眼器的服務半徑應小于15m,保證勞動者能在10秒內得到沖洗。 3 職業健康監護 (1)建議用人單位盡快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按照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提高勞動者的體檢率,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2)建議用人單位對檢查出有職業禁忌證和需要復查的員工,應按照泉州濱海醫院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總結報告 【2018】泉州濱海醫院職健檢第248號中的處理建議進行處理(對其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安排復查)。 4 個體防護 (1)建議用人單位嚴格按照GB/T 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要求為勞動者配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個人防護用品。 (2)建議用人單位配備SNR值為25dB防噪聲耳塞(如3M-1270),專門提供給涂膠工、拋光工、手工加工、打磨工、定厚工、排版工、木工、叉車工,可避免過度防護等問題。 5 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5 下一階段的評價或檢測工作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條款規定外,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2)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安監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