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該用人單位屬于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中“磚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行業。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該行業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結合該用人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惠安縣洛陽磊香石雕廠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通過本報告書的綜合分析,該用人單位在實施過程中,若能落實既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有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本報告提出的建議,包括落實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以及后續的處置措施,在生產狀況正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正常運行、正確使用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工人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能夠控制在職業接觸限值內,可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 建議: 1職業病防護設施 (1)雕刻車間雕刻工作場所應根據工作的特點,設置移動式通風排塵裝置,對各車間安裝機械通風裝置及相關除塵設施,便于通風排塵,及時清洗車間,防止二次揚塵; (2)建議用人單位在生產工藝、技術和成本允許的情況下,對雕刻工序采取濕式作業,降低雕刻作業粉塵對勞動者的危害; (3)用人單位在未來規劃中應購買低噪聲的生產設備; (4)對雕刻車間采取噴霧降塵措施或增加對車間灑水降塵、清掃的頻率,清掃范圍應包括設備表面、周圍的積塵,減少二次揚塵,清掃作業時應注意正確佩戴和使用防塵口罩; (5)用人單位補充防護設施維護保養的內容:建立并切實執行防護設施維護周期表,內容包括:維保項目與內容、周期、負責人、檢查人。 2應急救援 (1)建議用人單位應在現場增設應急救援防護用品柜。 (2)建議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保存。 (3)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員工進行相關應急演練。例如:今年夏季進行高溫中暑應急演練等。 (4)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勞動者的應急救援培訓,針對可能發生的高溫中暑等職業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進行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應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3職業健康監護 (1)按照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應完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提高接觸員工實際體檢率,對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都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完善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并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建議用人單位參考職業健康檢查參考表(如下表13-1),應依據員工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全項職業健康體檢。 4個體防護 (1)用人單位應根據作業現場勞動者實際接觸的有毒有害物質,為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配備數量應能滿足日常更換需要),為手雕工配備防振手套。 (2)用人單位應為雕刻車間(一廠)手雕工崗位、雕刻車間(二廠)手雕工崗位配發負壓式防塵全面罩或正壓式開放型面罩,并嚴格控制濾料更換頻次,確保有效性。 (3)建議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設置專門的個人防護用品柜,用于勞動者存放個人防護用品,防止個人防護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勞動者取用, (4)用人單位應從正規渠道采購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并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防塵口罩、防噪耳塞、防毒面具),從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5)用人單位應按GB/T 11764-200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的要求,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進行個人防護用品數量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要求。對于不符合國家標準、達不到防護效果或在工作過程中損壞,應及時給予判廢更換。 5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 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3)建議用人單位完善應急設施和人員,注重應急演練。定期對應急救援物資進行檢查,對人員的應急能力加強培訓。組織員工進行演練,并對演練進行及時總結。 (4)根據《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用人單位應加強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并加強員工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督、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義,確保其正確使用。 6職業衛生培訓 (1)建議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加當地安監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并獲得培訓學時證明。 (2)建議用人單位對所有接害員工進行相關職業衛生培訓。 7下一階段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2)當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安監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