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該用人單位屬于(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 中(3099)“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通過本報告書的綜合分析,該用人單位在實施過程中,若能夠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有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本報告提出的建議,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后續處置,在生產狀況正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運行正常、個人防護用品佩戴有效、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良好落實的情況下,工人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就能夠控制在職業接觸限值內,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 建議: 1 職業病防護 (1)應加強成型車間混料、液壓機旁、加工車間平面磨床旁、加工車間異形車床旁、油石車間切割機旁、檢驗車間回轉機旁、檢驗車間吹風機旁幾個地點排塵風機的通風排氣速率和排氣量,定期對各車間進行清掃,清理粉塵,避免地面上粉塵積聚而引起二次揚塵。 (2)定期檢查生產設備的運行情況,定期保養,更換壞損設備或部件,減少因機械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振動等危害因素;定期檢查防護設備的運行情況,清理沉積灰塵,以保證防護設備有足夠的風速,編制防護設備失效事故應急預案,若遇設備故障除塵器不能正常運轉的,應先停止生產設備運轉,待除塵裝置檢修完畢后一同投入使用。嚴禁在防護設施未開啟或運轉不正常的情況下進行生產作業。 2應急救援 (1)建議用人單位應在現場增設應急救援防護用品柜,柜內應配備擔架等應急救援防護用品。 (2)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員工進行相關應急演練。例如:高溫中暑應急演練等。 (3) 建議用人單位保存所有應急救援設施的保養、維護記錄表。 3職業健康監護 (1)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職業健康工作計劃,納入生產管理中去,落實到具體人員和崗位。 (2)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49號)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相關規定,定期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在聘用新員工時,應委托具有體檢資質的職業健康體檢機構根據其將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對其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若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離崗人員,對離崗人員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提高接害員工實際體檢率,對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加強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意識及其教育培訓,配合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以便早期檢出職業禁忌證患者減少職業病的發生,保護人員健康,分清責任,減少糾紛。 4個體防護 用人單位應根據《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加強個體防護管理和對員工個體防護用品佩戴的監督力度,加強對各種個體防護用品的采購、維護、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個人用品應及時更換,確保處于正常有效狀態,并對防護用品的種類、發放,使用情況等進行記錄。 增強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意識,培訓作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作業人員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裝備,制訂相關考核制度,有效地杜絕只配不戴的現象;進入密閉空間檢修時,要嚴格執行安全規程,并加強個體防護。 成型車間1液壓機旁崗位接觸的噪聲聲級超過了噪聲職業接觸限值,要監督此崗位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防噪聲耳塞。 5職業衛生管理 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進行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若有外包或外委項目的作業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的相關要求,履行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做好外包作業人員的職業病防護工作,在加強外包作業人員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應督促其勞務公司加強外包隊伍崗前職業病防治的培訓,為作業人員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教育員工遵守規定的職業衛生操作規程,遭受事故傷害時及時進行救治等。 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6職業衛生培訓 建議用人單位加強員工職業衛生意識、個人防護知識等方面的培訓,針對新員工職業衛生意識應制定培訓計劃和內容,并落實培訓的相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