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結合該用人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該用人單位應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風險等級進行管理。 用人單位在實施過程中,若能落實既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有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本報告提出的建議,包括落實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以及后續處置,在生產狀況正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正常運行、正確使用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工人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能夠控制在職業接觸限值內,可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 建議: 1、職業病防護設施:(1)建議用人單位按照AQ/T 4249-2015《制鞋企業防毒防塵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在膠水房增設局部通風排毒設施;(2)加強設備維護與保養并進行記錄,及時更換易損部件。 2、職業健康監護:(1)用人單位應對全部接害員工進行上崗前以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應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2)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2〕49號)建議用人單位完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