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本項目分類為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對擬建項目進行了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得到以下結論: 擬建項目中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 ①生產性粉塵:木粉塵、其他粉塵(竹粉)、砂輪磨塵; ②生產性毒物:甲醛; ③物理因素:噪聲、高溫。 此外,生產環境和勞動過程中還存在視力緊張和長時間不良體位等有害因素。 施工期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有噪聲、高溫、紫外線、矽塵、水泥粉塵、電焊煙塵、其他粉塵、錳及其化合物、鉻、鎳氧化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苯系物等。 通過類比檢測和對擬建項目的分析,在正常運行條件下,工作地點的有害物質濃度或強度均低于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2)職業病危害因素關鍵控制點 根據現場調查員工實際接觸情況結合本次檢測結果,建設項目中職業病危害的關鍵控制點如下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該項目屬于“家具制造業”中的“竹、藤家具制造”,依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安監總安健[2012]73號)的有關規定,“竹、藤家具制造”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較重”。結合擬建項目在建設期及建成投入生產或使用后可能產生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來源與分布、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及導致的職業病等,擬建項目屬于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 綜上所述,根據擬建項目提供的相關資料,擬建項目基本執行了我國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擬建項目在今后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建設中,若能將已考慮到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本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建議予以落實,預計項目建成投產后,擬建項目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能夠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各主要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預期濃度(強度)范圍和接觸水平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要求。因此,擬建項目在職業病危害防控方面是可行的。 建議: 1職業病防護和管理措施 (1)在入暑前應針對高溫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以排除高溫職業禁忌證者。在炎熱的夏季,應采取綜合性防暑降溫措施,適當縮短高溫作業時間。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夏季炎熱時為員工準備消暑品等。 (2)木粉塵為致癌物,建議擬建項目應加強對木粉塵發生源進行治理,采取密閉管道輸送、密閉設備加工,或在不妨礙操作條件下,也可采取半封閉、屏蔽、隔離設施,防止粉塵外逸或將粉塵限制在局部范圍內減少擴散;定期清理除塵管道,避免除塵管道積塵過多而影響排塵效率;定期清理作業場所粉塵,減少揚塵,二次揚塵;督促接塵作業人員佩戴適宜的防塵口罩;禁止在粉塵作業現場進食、抽煙、飲水等。 2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措施 (1)建議建設單位在項目建成后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13)等的相關要求,建設單位應制定包括高溫中暑、化學品中毒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預案中應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通信聯絡方式、應急響應程序、應急演練、應急物資等內容。每年組織一次救援演練,由建設單位安全、消防、保衛和醫療機構等部門參加,并對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做好總結和記錄。 (2)建議擬建項目醫療急救可依托就近的醫療機構,以便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能夠及時獲得醫療救援援助。 (3)建議擬建項目應定期對應急設備、應急用品等進行保養、維護。 3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個人防護用品配發的規格及數量需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等規定執行,具體為:應為接毒作業工人配發防毒面罩,防毒面罩的配備需要根據擬建項目建成后作業現場有害物質性質和濃度進行配置;為接觸木粉塵、其他粉塵(竹粉)的作業人員配發防塵口罩,其過濾效率至少滿足GB2626規定的KN90級別的防顆粒呼吸器;為高噪聲場所的作業工人配發防噪耳塞等。 (2)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要有專人管理和發放,定期維護、更換,同時應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目的和意義,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3)防護用品的選用應考慮以下情況 耳塞:更換周期為半個月,適用于進入噪聲大于80分貝的區域時佩戴,每人配備1副。 防塵口罩:可選用隨棄式面罩,亦可選用可更換式面罩,KN90或KN95級別的防顆粒物呼吸器,定期更換濾棉。 防毒面具(配有濾毒盒和防塵濾棉):濾毒盒要選擇可以過濾擬建項目存在的主要有毒物質,購買前向供應商索要相關資質后再進行選型,滿足工作使用,其更換周期按供應商提供的資料和擬建項目正常運行后現場檢測濃度經計算后獲得,對應崗位每人配備1個,濾毒盒和防塵濾棉應定期更換,對同時存在粉塵的崗位應在加防毒濾盒的基礎上再加防塵濾棉。 (4)生產管理、調度、保衛、安全檢查以及實習、外來參觀者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建筑衛生學 1擬建項目采光、照明應按《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GBZ 1-2010)、《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2013)及《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的規定要求在進一步的設計施工中落實。 2建設單位需要明確擬建項目照明燈具的選擇,并應注意光源位置的設置以避免眩光。 5輔助用室 擬建項目的衛生特征等級為3級,應設置衛生間,并在車間附近或廠區設置集中浴室,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實際需要設置休息室或休息區和就餐場所,休息室內應設置清潔飲水設施,以上輔助衛生用室的具體設置應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的要求進行;具體的建議如下: (1)擬建項目需在廠區設置集中浴室,淋浴器的數量可為每12人一個淋浴器; (2)擬建項目可在休息室或車間內適當地點設置更/存衣柜; (3)擬建項目可在車間內設置盥洗設備,每31-40人設置一個水龍頭; (4)根據生產特點及實際情況設置休息室,并在休息室內設置清潔飲水設施; (5)衛生間的設置原則如下: 男職工人數<100人的工作場所可按25人設1個蹲位; 女職工人數<100人的工作場所可按15人設1-2個蹲位。 6職業衛生管理 (1)擬建項目建成投產后建設單位應當明確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的具體配備情況,并明確應急領導小組成員的具體職責等基本情況。 (2)擬建項目建成投產后建設單位應當安排具體人員負責職業衛生檔案的管理工作,職業衛生檔案包含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建設項目“三同時”的有關資料、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內容。 (3)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建設單位應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 (4)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體檢項目及體檢周期見附件1),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建設單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擬建項目作業場所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的規定,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位置及類型,并在本項目投產后補充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同時和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告知其崗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在生產區域和辦公區域設置相應的公告欄,警示標識、告知卡 (6)擬建項目建成投產后應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時,應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使之達到國家衛生標準,方可繼續生產。 (7)擬建項目建成投產后應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7職業衛生專項經費 擬建項目未提及職業衛生專項投資,不利于今后職業衛生工作的開展,因此,應設置職業衛生專項經費概算,其概算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組織工作經費、生產工藝改進、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工作場所職業衛生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設備購買、職業衛生宣傳培訓、職工健康監護、職業病人診療、警示標識、其他要素等主要生產環節的職業安全衛生專項防范設施應納入預算。 (2)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費用應納入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