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職業病防護設施 (1)根據GBZ/T 272-2016《中小制鞋企業職業危害預防控制指南》的要求,成型車間應采用局部機械通風排毒和全面通風換氣,使用鞋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位(如刷膠等)應安裝局部機械通風排毒罩。局部機械通風排毒罩的罩口風速應不小于0.5m/s,上吸式排毒罩的罩口高度小于操作者呼吸帶并以不影響勞動者操作的最低高度。全面通風的換氣次數宜在5次/h-7次/h,達不到要求時,增加通風換氣設施的數量; (2)膠粘劑的調制應在單獨調制間內進行,調制間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調制膠粘劑的攪拌機應密閉,在調制膠粘劑的攪拌機側方應設有局部排毒裝置,稀釋劑、膠水用完時應及時加蓋; (3)進行可能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前,必須先開啟排風裝置等防護設施,方可進行作業。作業結束后,應待通風排毒設備盡可能將作業區有毒有害物質排盡后,再關閉通風排毒設施。若通風排毒設備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作業。 2 應急救援 (1)建議用人單位在各生產車間內增設應急救援防護用品柜,配齊應急救援物質; (2)建議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 (3)建議用人單位在可能發生急性中毒的膠水存放區內設置事故通風裝置,事故通風的風量根據工藝設計要求通過計算確定,但換氣次數不應<12次/h。事故通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室外便于操作的地點設置手動開關。 3 職業健康監護 (1)用人單位應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按照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2)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離崗的勞動者或急性職業中毒癥狀,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4 個體防護 (1)用人單位應增強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意識,提高作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作業人員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裝備,制定相關制度,有效杜絕只配不戴的現象; (2)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數量應能滿足日常更換需要; (3)根據《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用人單位應強化個體防護,加強對各種個體防護用品的維護、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個人用品應及時更換,確保各種個體防護用品處于正常狀態。 5 職業病危害告知 建議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部分員工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書面的告知,需補簽《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6 職業衛生管理 (1)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第十二、十三條的要求補充完善工作場所警示標識內容,并定期檢查更換破損、變形、變色、脫落等影響使用的公告欄、告知卡、警示標識; (2)建議用人單位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7職業衛生培訓 建議用人單位加強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并加強員工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督、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義,確保其正確使用。 8 下一階段的評價或檢測工作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2)生產規模、工藝和設備、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安監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