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1. 該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2. 根據擬建項目的相關資料,擬建項目基本執行了我國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擬建項目在今后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建設中,若能將已考慮到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本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建議予以落實,預計項目建成投產后,擬建項目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能夠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可滿足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要求。因此,擬建項目在職業病危害防控方面是可行的。 建議主要內容: 1建筑衛生學 (1)建設單位各工作場所的新風量應來自室外,新風口應設置在空氣潔凈區,新風量應滿足下列要求:非空調工作場所人均占用容積<20m3的車間,應保證人均新風量≥30 m3/h;如所占容積>20 m3時,應保證人均新風量≥20m3/h。采用空氣調節的車間,應保證人均新風量≥30 m3/h。 (2)建設單位應在初步設計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專篇設計中明確擬建項目的建筑物的局部排風設施的具體內容。 2職業健康監護 (1)建設單位應明確投產后制定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以及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職業健康工作計劃,并納入生產管理中去,落實到具體人員和崗位。 (2)建設單位應該委托具備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安排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3)職業健康檢查應該要覆蓋所有接害人群,根據勞動者接觸危害因素類型,參照附件1安排相應的檢查項目。 (4)建設單位應該如實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并根據檢查報告要求,對檢查結果異常的職工安排調離原崗位或復查,對體檢項目異常且復查后仍異常的,并與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的,應提請職業病診斷。 (5)建設單位應該對所有接害的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應該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當勞動者離職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6)在入暑前應針對高溫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以排除高溫作業職業禁忌證者。在炎熱的夏季,應采取綜合性防暑降溫措施,適當縮短高溫作業時間。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夏季炎熱時為員工準備消暑品等。 3職業衛生管理 (1)建設單位應在投產前應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相關規定,制定完善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應急預案,并要在投產后嚴格按照制定規定內容實施。 (2)擬建項目投產后,工作場所應按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的要求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3)建設單位應組織安排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主要負責人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4職業衛生專項經費 職業衛生專項經費概算應包括以下內容: (1)主要生產環節職業安全衛生專項防范設施預算: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組織工作經費、生產工藝改進、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工作場所職業衛生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設備購買、職業衛生宣傳培訓、職工健康監護、職業病人診療、警示標識、其他要素等方面。 (2)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所需費用。 (3)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所需要費用。 5 其他建議 (1)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書面報告格式,將本項目的預評價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2)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擬建項目在設計或建設中,建筑布局、生產工藝和原輔材料與當前提供的評價基礎資料有變更時,須另行評價或補充評價。 (4)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或者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