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一般。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針對分項結論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的對策措施。 1、職業病防護設施 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維護、檢修和保養,做好維護、檢修和保養記錄,對急救箱藥品進行及時補充更新,確保急救藥品均在有效期內。 2、職業健康監護 用人單位應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3、 個人防護 用人單位應進一步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佩戴使用等的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從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4、職業衛生管理 (1)應按照當地相關管理部門的要求,盡快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所需的材料,并取得申報回執,按要求存檔; (2)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5、下一階段建議 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