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較重。 建議: 1職業健康監護 (1)用人單位應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相關要求,并嚴格落實制定的的職業健康檢查計劃,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用人單位應對所有新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對所有 在崗員工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對于離崗員工應該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3)職業健康檢查有存在異常的人員及時安排其進行復查; (4)完善上崗前、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完善職業健康監護相關制度,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及勞動者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個人檔案內應包含: a)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b)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c)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d)職業病診療資料; e)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2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情況 (1)建議用人單位進一步完善《化學品急性中毒事故應急預案》、《夏季高溫中暑應急預案》等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年度演練計劃,定期進行相應的應急救援演習,做好現場照片及簽字記錄的歸檔工作,以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2)用人單位應組織員工進行相關的應急演練。如夏季高溫中暑應急演練和化學品中毒事故應急演練。 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檢查、保養并進行記錄 3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加強員工職業衛生相關知識的培訓,特別是新進員工、在崗期間、轉崗、復工員工的職業衛生基礎知識的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2)用人單位暫未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建議用人單位完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內容,并取得回執單。 (3)根據國家總局第47號令《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相關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