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建設項目在建設及試運行階段能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針對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護設施、管理措施及個體防護等綜合措施,并保證各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運行,有效地降低了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均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有關限值要求,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總體能夠得到較好的控制。因此,本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總體可行、有效,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應急救援設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職業衛生管理措施基本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因此,建設項目在正常生產過程中,在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4.1整改性建議 4.1.1職業衛生管理 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參加職業衛生培訓。 4.1.2職業健康監護 建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體檢。 4.2持續改進性建議 4.2.1職業病防護設施 建設單位應制定防護設施維護保養計劃,明確維護保養項目、周期頻次、責任人員等內容并切實執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保養。 4.2.2個體防護 (1)建設單位應增強作業人員的個人防護意識,培訓作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個人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 (2)建設單位應向員工強調個體防護的重要性,加強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的維護、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個人防護用品應及時更換,確保各種個體防護用品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對于不符合國家標準、達不到防護效果或在工作過程中損壞,應及時給予判廢更換。 4.2.3應急救援設施 定期對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做好應急救援設施相關維護、維修、保養記錄;并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定期對急救藥品進行補充更新,確保急救藥品均在有效期內。 4.3預防性控制措施建議 (1)建設單位應與建設項目鄰近的,具有應急救援能力的醫療機構建立合作關系,以滿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需要; (2)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應當在驗收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3)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執行,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