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1. 該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較重; 2. 根據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擬建項目基本執行了我國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擬建項目在今后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建設中,若能將已考慮到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本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建議予以落實,預計項目建成后,擬建項目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能夠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因此,擬建設項目在職業病危害防控方面是可行的。 建議主要內容: 一、職業病防護設施補充措施與建議 1. 針對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存在的不足及不完善之處,擬建項目應進一步在職業病防護設施專篇設計中進行完善,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2. 明確生產設備檢維修等特殊狀態下生產過程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3. 類比工程清艙崗位矽塵濃度超過職業衛生限值要求,擬建項目應加強對清艙過程中盡可能采用濕法清掃或真空清掃裝置,如在清掃過程中使用移動式噴淋霧炮裝置對艙內作業區進行噴淋減少揚塵,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的個體防護用品; 4. 建設單位應增加生產設備檢、維修過程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并根據防護設施的特點進行日常維護、檢修和保養,并形成相應的檢維修記錄; 5. 設備檢修、維修時的職業病防護除按照密閉空間作業要求外,在作業時,應采取機械通風與個人防護為主的防護措施。機械通風可采用軸流式風機等通風設施,保持足夠的通風量,以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在進入其他易產生有毒物質或易聚集有毒物質的地點作業前,先用相關的便攜式儀器檢測,確保安全后方可進行作業; 6. 當存在外包作業時,應與承包商簽訂委托協議,告知其作業場所存在密閉空間,并明確相關管理程序以及面臨的危害,對承包商的職業衛生防護能力進行評估。 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補 1. 人防護用品配發的規格及數量需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個體防護裝備的選用規范》(GB/T 11651-2008)等標準、規范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2. 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要有專人管理和發放,定期維護、更換,同時應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目的和意義,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三、應急救援措施 1. 擬建項目應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13)等的相關要求,制定并完善包括針對高溫中暑、密閉空間作業窒息中毒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預案中應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通信聯絡方式、應急響應程序、應急演練、應急物資等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由建設單位安全、消防、保衛及合作醫療機構等部門參加,并對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做好總結和記錄。 2. 可能存在急性職業損傷的碼頭作業區域應就近設置現場應急處理設施,包括:個人防護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藥品,急救處理的設施等,防毒器具應存放在放毒器具存放柜內,設置明顯標識,并定期維護與檢查。 3. 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對擬建項目的應急醫療衛生資源情況進行說明,包括有毒化學物救治的人員的能力建設、裝置現場醫療救治和廠區級的相互協作關系及對臨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會醫療衛生機構的協作關系進行說明。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將本項目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相關的信息,告知就近的醫院,以便發生急性職業性中毒時開展應急救援,同時與就近有進行急救能力的醫院建立合作關系,開辟綠色通道等。 四、職業衛生管理 1. 建設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要求,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建設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盒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健全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并貫徹實施,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 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在各操作崗位設置噪聲、粉塵、生產性毒物、高溫等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并要求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規程進行生產活動。 3. 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的要求,組織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定期參加職業衛生培訓課程,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同時應定期、不定期的組織作業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4課時,培訓內容應為國家有關職業病方面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建設單位制定的有關職業衛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職業衛生相關內容,并保留培訓記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