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結合該用人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該用人單位可按職業病危害一般的風險等級進行管理。 用人單位在實施過程中,若能落實既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有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本報告提出的建議,在生產狀況正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正常運行、正確使用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工人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能夠控制在職業接觸限值內,可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 建議: 1、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不斷增長職業健康管理知識,加強員工職業健康意識的培訓,針對員工職業健康意識應制定培訓計劃及內容;勞動者初次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4學時。 2、職業衛生管理:(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2)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員工開展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并做好記錄;如夏季高溫中暑應急演練等。(3)向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