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結合該用人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該用人單位可按職業病危害一般的風險等級進行管理。 用人單位在實施過程中,若能落實既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有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本報告提出的建議,包括落實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以及后續處置,在生產狀況正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正常運行、正確使用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工人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能夠控制在職業接觸限值內,可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 建議: 1、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職業健康培訓,不斷增長職業健康管理知識;加強員工職業健康意識的培訓,針對新員工職業健康意識應制定培訓計劃及內容。 2、職業健康監護:(1)盡快安排未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上崗前以及離崗時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2)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建議用人單位完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3)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GBZ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對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