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較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 職業病防護設施 (1)建議用人單位在鍋爐房、造紙車間內設置供應含鹽清涼飲料的飲水設施。 (2)建議用人單位對水力碎漿機采取可行、有效地降噪措施或在水力碎漿機處設置隔音觀察室,用于設備自動運行期間的觀察、休息,降低噪聲對勞動者健康影響。 2 應急救援 (1)建議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 (2)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維護、檢修和保養,做好維護、檢修和保養記錄,對急救箱藥品進行及時補充更新,確保急救藥品均在有效期內。 3 職業健康監護 (1)建議用人單位對檢查出有職業禁忌證和需要復查的員工,應按照泉州濱海醫院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總結報告 【2019】泉州濱海醫院職健檢第332號中的處理建議進行處理(對其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安排復查)。 (2)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 個體防護 (1)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佩戴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可增加檢查的頻率或制定懲罰措施,確保勞動者作業時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2)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并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防塵口罩、防噪耳塞等),從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5 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6 下一階段的評價或檢測工作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2)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衛健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