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較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用人單位應加強馬尾作業區傳送皮帶的防噪設施,如提供減振橡膠等設施;同時在煤或焦炭傳送時降低貨物的高度,定期對傳送皮帶的電機、皮帶潤滑等進行定期保養維護。 (2)員工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同時定期組織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并將職業健康檢查的內容告知勞動者同時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存入相應的職業健康檔案。 用人單位應及時組織職業健康檢查異常的勞動者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告知勞動者,如有復查異常或確診為職業病禁忌證的勞動者應調離崗位,并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定期檢查、保養、維護應急救援藥品,確保應急救援藥品隨時處于有效期內,并保存檢查、維護、保養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