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 較重 ---。(一般、較重、嚴重) 建議: (1)建議合理布置下料車間設備機臺,減少設備機臺布置的密度,防止因設備噪聲疊加引起的作業崗位噪聲超標; (2)建議用人單位加強對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因素區域的通風,對高溫作業崗位應做好降溫措施,如加裝風扇、水冷空調等降溫裝置。 (3)定期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做好相關記錄,并妥善保管。 (4)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維護、檢修和保養,做好維護、檢修和保養記錄,對急救箱藥品進行及時補充更新,確保急救藥品均在有效期內; (5)加強對勞動者的應急救援培訓,針對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進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應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6)用人單位應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離崗的勞動者或急性職業中毒癥狀,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周期具體見附件八。 (7)建議用人單位組織2018年12月晉江市中醫院職業檢查檢查報告建議需要復查的員工及時進行復查。 (8)用人單位應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佩戴使用等的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噪聲強度小于85dB(A)的勞動者可根據需求進行佩戴〕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從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9)今后如有新錄用的勞動者應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10)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11)生產規模、工藝設備、原輔材料、產品等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衛健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