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較重。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針對分項結論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的對策措施。 1、職業病防護設施 建議用人單位進一步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及檢修,做好相關記錄,并妥善保管。 2、應急救援設施、預案 (1)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維護、檢修和保養,做好維護、檢修和保養記錄,對急救箱藥品進行及時補充更新,確保急救藥品均在有效期內; (2)應在可能發生化學性灼傷的102#車間、液氨槽車區域附近設置沖淋、洗眼設施,如設置噴淋洗眼器,噴淋洗眼器的服務半徑應小于15m,保證勞動者能在10秒內得到沖洗。 3、職業健康監護 (1)對于噪聲職業禁忌證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2)用人單位應根據每年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持續更新、完善勞動者的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 個人防護 應為接觸氯化氫及鹽酸、硫酸及三氧化硫、異丙醇、丙酮、磷化氫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配備防毒面具,并選用合適的濾毒盒,濾毒盒應可防護異丙醇、丙酮、酸性氣體、磷化氫、有機氣體等有毒有害氣體。 5、職業衛生管理 (1)應在廠區內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2)用人單位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47號令)培訓內容的要求,安排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加外部職業衛生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不斷增長職業衛生管理知識,增強職業衛生管理能力,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6、下一階段建議 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