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較重。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針對分項結論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的對策措施。 1、職業病防護設施 建議用人單位進一步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及檢修,做好相關記錄,并妥善保管。 2、應急救援設施、預案 應在泵站等可能發生急性中毒的工作地點設置沖淋、洗眼設施,如設置噴淋洗眼器,噴淋洗眼器的服務半徑應小于15m,保證勞動者能在10秒內得到沖洗。 3、職業健康監護 建議用人單位在缺少DR胸片、肺功能檢查項目的勞動者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進行缺少項目的補查,并應要求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補查結果出具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建議。此外,中控室的操作員為視屏作業,根據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9.7,建議增加操作員視屏作業的檢查。 4、 個人防護 進一步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佩戴使用等的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從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5、職業衛生管理 (1)用人單位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47號令)培訓內容的要求,安排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加外部職業衛生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不斷增長職業衛生管理知識,增強職業衛生管理能力,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 (2)根據相關規范的要求,進一步補充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職業健康監護等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檔案內容。 6、下一階段建議 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