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職業病防護設施 (1)設備在長期使用中,必須加強日常維護和定期檢修。為了防止轉動零件磨損所產生的噪聲,需要適時加注潤滑劑以保證設備良好潤滑,消除零件干摩擦產生的噪聲;開展巡檢制度,檢查、緊固設備聯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動造成的振動,減少設備振動噪聲;形成定期維修機制,利用大、中、檢修機會,及時更換磨損的零部件,降低機械噪聲。 (2)建議對已有防護設備結構、安裝和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維修,并改善其不合理結構或布置,使之發揮有效的通風排毒作用。 (3)制定合理可行的防護設施維護保養計劃,明確維護保養項目、周期頻次、責任人員等內容,切實執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做好相關的記錄,避免職業病防護設施因年久失修,影響其防護效果。 2應急救援 (1)建議用人單位應在現場增設應急救援防護用品柜,柜內應配備應急救援防護用品; (2)建議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 (3) 建議用人單位保存所有應急救援設施的保養、維護記錄表; (4)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勞動者的應急救援培訓,針對可能發生的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進行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應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3職業健康監護 (1)盡快安排相關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按照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應完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完善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并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個體防護 (1)用人單位應根據作業現場勞動者實際接觸的有毒有害物質,為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配備數量應能滿足日常更換需要); (2)建議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設置專門的個人防護用品柜,用于勞動者存放個人防護用品,防止個人防護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勞動者取用; (3)用人單位應從正規渠道采購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并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防噪耳塞、防毒面具),從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4)用人單位應按GB/T 11764-200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的要求,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進行個人防護用品數量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要求。對于不符合國家標準、達不到防護效果或在工作過程中損壞,應及時給予判廢更換。 5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 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3)建議用人單位完善應急設施和人員,注重應急演練。定期對應急救援物資進行檢查,對人員的應急能力加強培訓。組織員工進行演練,并對演練進行及時總結。 6職業衛生培訓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2)當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相關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