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較重。 建議: 1、職業病防護設施 (1)建議用人單位進行工藝改進,優先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對生產設備進行革新,如采用全自動工藝生產線。實現生產過程的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及遠距離操作,減少作業人員與粉塵的、噪聲接觸的時間; (2)工作場所應及時清掃、清除積塵。不得采用壓縮空氣吹車間地面、機械設備、建筑構件等表面的積塵,宜采用真空吸塵裝置: (3)設備在長期使用中,建議用人單位必須加強日常維護和定期檢修。為了防止轉動零件磨損所產生的噪聲,需要適時加注潤滑劑以保證設備良好潤滑,消除零件干摩擦產生的噪聲確保馬達等噪聲源的防護罩密閉;開展巡檢制度,檢查、緊固設備聯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動造成的振動,減少設備振動噪聲;形成定期維修機制,利用大、中、小檢修機會,及時更換磨損的零部件,降低機械噪聲。 2、應急救援 (1)建議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 (2)建議用人單位加強應急救援演練(如夏季進行高溫中暑應急演練等),每年應進行至少一次應急救援演練,并做好相應記錄。 3、職業健康監護 (1)建議用人單位完善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安排職工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單位進行檢查。 (2)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4、個體防護用品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GB/T 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和《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的要求為勞動者配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個人防護用品,F場粉塵濃度超標10倍的工作崗位(成品制作車間烘干前崗位看片工、施釉崗位),建議用人單位配發防塵全面罩,嚴格控制濾料更換頻次,確保其有效性;勞動者暴露于工作場所LEX,8h≥95dB的應選用護聽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時佩戴耳塞和耳罩,耳塞和耳罩組合使用時的聲衰減值,可按二者中較高的聲衰減值增加5dB估算。 (2)用人單位應增強作業人員的個人防護意識,培訓作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個人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員工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制定相關檢查與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絕只配不戴的現象。 (3)用人單位應向員工強調個體防護的重要性,加強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的維護、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個人防護用品應及時更換,確保各種個體防護用品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對于不符合國家標準、達不到防護效果或在工作過程中損壞,應及時給予判廢更換。 5、職業病危害告知 建議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部分員工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書面的告知,需補簽《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6、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職業健康培訓,不斷增長職業健康管理知識;加強員工職業健康意識的培訓,針對新員工職業健康意識應制定培訓計劃及內容,并落實培訓等相關工作(勞動者初次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4學時)。 7、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3)建議用人單位對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等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應按GBZ/T 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建議用人單位制定生產現場衛生管理制度,明確現場衛生工作的內容、頻次、責任人員和考核措施,減少二次揚塵。 (6)根據《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用人單位應加強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并加強員工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督、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義,確保其正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