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針對分項結論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的對策措施。 1、職業病防護設施 用人單位應加強對粉塵作業場所每班進行一次清潔作業。對高危粉塵作業區域應當采用濕法、真空清掃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揚塵的方式進行清潔。 2、應急救援設施、預案 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做好維護、保養記錄,對急救箱藥品進行及時補充更新,確保急救藥品均在有效期內。 3、職業健康監護 (1)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粉塵、噪聲需要復查的勞動者進行復查; (2)用人單位應根據每年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持續更新、完善勞動者的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 個人防護 進一步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佩戴使用等的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從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5、職業衛生管理 (1)按照《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的要求,落實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以及勞動者的后續繼續教育要求,其中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勞動者繼續教育不得少于4課時,繼續教育周期均為一年; (2)根據相關規范的要求,進一步補充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個人防護用品領用、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健康監護等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檔案內容。 6、下一階段建議 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