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本項目在建設及試運行階段能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本項目針對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護設施、管理措施及個體防護等綜合措施,并保證各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運行,有效地降低了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有關要求,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總體能夠得到較好的控制。因此,本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總體可行、有效,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應急救援設施基本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職業衛生管理措施基本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因此,建設項目在正常生產過程中,在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主要內容: 完善職業健康監護制度,按要求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至取得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醫學隨訪和應急時的醫學檢查與觀察。建設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員健康體檢項目未完全符合《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的要求,應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不能遺漏。因對全體員工進行體檢,對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結果評價報告中建議復查和診斷的人員進行相應復查和診斷(體檢周期見“其他附錄性資料”中“14.5職業健康檢查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