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一般。 通過本報告書的綜合分析,用人單位在實施過程中,若能落實既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有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本報告提出的建議,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及后續處置,在生產狀況正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正確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后,工人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能夠控制在職業接觸限值內。 建議: 1 職業病防護設施 (1)用人單位應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定期對設備進行巡查,更換壞損設備,減少因機械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振動、噪聲等危害因素。 (2)用人單位應明確設備設施、防護設施維保項目和周期并嚴格執行。 (3)建議用人單位針對噪聲超標的崗位采取有效的隔聲或吸聲措施。 2職業健康監護 建議用人單位按照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要求,安排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在今后的生產過程中,完善崗前、崗中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所有接害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完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提高接觸員工實際體檢率。 3 個體防護 (1)建議用人單位為接觸其他粉塵(abs)及焊錫作業的崗位配備KN95級別以上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 (2)用人單位應從正規渠道購買防護用品,并要強化個體防護,加強對各種個體防護用品的維護、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個人用品應及時更換,確保各種個體防護用品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3)用人單位應提高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意識,培訓作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作業人員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裝備,制訂相關制度,有效的杜絕只配不戴的現象。 4 職業衛生管理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繼續完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及其他相關資料。 (2)用人單位應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 (3)用人單位屬于職業病危害風險一般的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