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較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 應急救援 (1)定期對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做好應急救援設施相關維護、維修、保養記錄;并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定期對急救藥品進行補充更新,確保急救藥品均在有效期內。 (2)建議用人單位加強應急救援演練(如夏季進行高溫中暑應急演練等),每年應進行至少一次應急救援演練,并做好相應記錄(簽到表、流程、圖片)存檔。 2 職業健康監護 (1)建議用人單位對檢查出職業禁忌證以及需要復查的員工,應按照泉州濱海醫院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總結報告 【2020】泉州濱海醫院職健檢第385號中的處理建議進行處理。 (2)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 個體防護 (1)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并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從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2)對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對個人防護用品數量進行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需求。 4 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5 下一階段的評價或檢測工作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2)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衛健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