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一般。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職業病防護設施 (1)用人單位應定期委派有資質機構專業人員對氨機房的氨氣濃度探測器、氨氣報警裝置、排風裝置等設備進行檢修、維護,保證設備時刻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安全閥及液位計要經常檢維修,避免因超壓、超裝引起儲罐疲勞;液氨管路系統(管道、閥門、法蘭等)在高壓下工作。容易出現腐蝕、破損等,因此,要經常對其進行檢修,強度不夠及時更換。 2 應急救援 (1)建議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并留存文字記錄。 (2)用人單位應對氨機房儲氨罐區設置有效的圍堰措施以及必要的泄險區,泄險區應低位布置。 3 職業健康監護 (1)建議用人單位完善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安排職工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單位進行檢查。 (2)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 個體防護 (1)用人單位應為氨機房員工平常作業時配備自吸過濾式防毒半面罩(防氨氣)。 (2)用人單位應增強作業人員的個人防護意識,培訓作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個人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員工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制定相關檢查與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絕只配不戴的現象。 5 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6 下一階段的評價或檢測工作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2)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衛健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