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 職業病防護設施 根據GBZ/T 272-2016《中小制鞋企業職業危害預防控制指南》的要求,成型車間應采用局部機械通風排毒和全面通風換氣,使用鞋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位(如刷二次膠崗位等)應安裝局部機械通風排毒罩。局部機械通風排毒罩的罩口風速應不小于0.5m/s,上吸式排毒罩的罩口高度小于操作者呼吸帶并以不影響勞動者操作的最低高度。全面通風的換氣次數宜在5次/h-7次/h,達不到要求時,增加通風換氣設施的數量。 2 應急救援 (1)建議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 (2)在生產過程中可能逸出或聚集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場所,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事故排風裝置和報警裝置相連鎖,能對突發事故做出較快的反應,降低事故危害。 3 職業健康監護 (1)用人單位應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按照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到備案的醫療機構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2)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 個體防護 應按GB/T 11651、GB/T 18664和GBZ/T 195的要求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接觸經皮膚吸收或刺激性、腐蝕性的化學品,應配備有效的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眼鏡。 5 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6 下一階段的評價或檢測工作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2)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衛健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