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本項目在建設及試運行階段能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本項目針對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護設施、管理措施及個體防護等綜合措施,并保證各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運行,有效地降低了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均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有關要求,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總體能夠得到較好的控制。因此,本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總體可行、有效,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應急救援設施基本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職業衛生管理措施基本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建設項目在正常運營過程中,在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主要內容: 1、整改性建議 (1)建設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中毒事故的浸漆烘干噴漆區域附近設置沖淋、洗眼設施,如設置噴淋洗眼器,噴淋洗眼器的服務半徑應小于15m,保證勞動者能在10秒內得到沖洗。 (2)建設單位應針對可能發生的急性職業損傷,組織勞動者進行應急救援培訓,定期進行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未安排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應盡安排體檢。 (3)建議建設單位在可能發生急性中毒的浸漆烘干噴漆區域設置事故通風裝置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聯鎖的泄漏報警裝置,事故通風的風量根據工藝設計要求通過計算確定,但換氣次數不應<12次/h。事故通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室外便于操作的地點設置手動開關。 2、個人防護用品的改進建議 (1)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2)對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對個人防護用品數量進行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需求。 3、職業健康監護的改進建議 (1)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完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或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3)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應急救援的改進建議 (1)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維護、檢修和保養,做好維護、檢修和保養記錄,對急救箱藥品應及時進行補充更新,確保急救藥品均在有效期內; (2)建設單位應針對可能發生的急性職業損傷,組織勞動者進行應急救援培訓,定期進行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未安排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應盡安排體檢。 5、下一階段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提示 (1)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正式投產后,應當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的要求,定期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工作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衛生現狀評價,并將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公布在公告欄、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等處。 (2)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令第90號)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并在驗收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福安市衛生健康局提交書面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