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1. 該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2. 綜上所述,根據擬建項目提供的技術資料等資料,擬建項目基本執行了我國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擬建項目在今后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建設中,若能將已考慮到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本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建議予以落實,預計項目建成后,擬建項目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能夠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因此,擬建項目勞動者接觸到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預計能符合接觸限值的要求。擬建項目能夠滿足國家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的要求。 建議主要內容: 1. 在炎熱的夏季,應采取綜合性防暑降溫措施,適當縮短高溫作業時間。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夏季炎熱時為員工準備消暑品等。 2. 針對擬建項目風險評估中等風險的崗位,擬建項目應在相關點位設置合適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3. 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13等的相關要求,制定包括針對急性中毒(硫酸及三氧化硫等)、高溫中暑、受限空間作業窒息中毒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預案中應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通信聯絡方式、應急響應程序、應急演練、應急物資等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演練,由建設單位一線作業人員和安全、消防、保衛和醫療機構等部門參加,并對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做好總結和記錄。 4. 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對擬建項目的應急醫療衛生資源情況進行說明,包括有毒化學物救治的人員的能力建設、裝置現場醫療救治和廠區級的相互協作關系及對臨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會醫療衛生機構的協作關系進行說明。擬建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將擬建項目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相關的信息,如硫酸及三氧化硫等,告知就近的醫院,以便發生急性職業性中毒時開展應急救援,同時與就近有進行急救能力的醫院建立合作關系,開辟綠色通道。 5. 應急救援設施應有清晰的標識,并按照相關規定定期保養維護以確保其正常運行。 6. 個人防護用品配發的規格及數量需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規定執行。擬建項目應為工作人員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個人防護用品必須保證選型正確,維護得當。下一步設計應對防護用品的具體型號進行確定。 7. 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要有專人管理和發放,定期維護、更換,同時應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目的和意義,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8. 擬建項目應建立、健全各工種(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應經科學論證,并與崗位職責相對應,其內容還應包括職業衛生防護的內容,可張貼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勞動者了解,提示勞動者遵守。建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9.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擬建項目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到取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擬建項目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10. 擬建項目應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將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