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1. 該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2. 綜上所述,根據擬建項目可研報告等資料,擬建項目基本執行了我國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擬建項目在今后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建設中,若能將已考慮到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本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建議予以落實,預計項目建成后,擬建項目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能夠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因此,擬建項目勞動者接觸到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預計能符合接觸限值的要求。擬建項目能夠滿足國家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的要求。 建議主要內容: 1. 針對類比企業存在的噪聲超標情況,鑿巖機應采取綜合性減噪措施,并應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操作規程》(GB16423-2006)中的7.1.9中規定的要求。工作場所操作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的時間,應隨噪聲聲級的不同而異,并應符合7.1.9中表10的規定。但最高限值不應超過115dB(A),接觸碰撞和沖擊等的脈沖噪聲,應不超過7.1.9中表11的規定。 2. 建議鑿巖工作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選擇車載式鑿巖機進行作業并佩戴好防噪聲耳塞。 3. 機修時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機修電焊作業時設置移動式煙塵凈化器,以有效排除電焊過程中的有害物質。 4. 在入暑前應針對高溫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以排除高溫職業禁忌證者。在炎熱的夏季,應采取綜合性防暑降溫措施,適當縮短高溫作業時間。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夏季炎熱時為員工準備消暑品等。 5. 擬建項目可能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中列入《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有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用人單位應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個體防護措施以有效地減少或消除接觸上述化學物質,盡可能保持最低接觸水平; 6. 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等的相關要求,制定包括針對急性中毒(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高溫中暑、受限空間作業窒息中毒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預案中應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通信聯絡方式、應急響應程序、應急演練、應急物資等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演練,由建設單位一線作業人員和安全、消防、保衛和醫療機構等部門參加,并對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做好總結和記錄。 7. 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對擬建項目的應急醫療衛生資源情況進行說明,包括有毒化學物救治的人員的能力建設、裝置現場醫療救治和廠區級的相互協作關系及對臨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會醫療衛生機構的協作關系進行說明。擬建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將擬建項目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相關的信息,如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告知就近的醫院,以便發生急性職業性中毒時開展應急救援,同時與就近有進行急救能力的醫院建立合作關系,開辟綠色通道; 8. 應急救援設施應有清晰的標識,并按照相關規定定期保養維護以確保其正常運行。 9. 對于各類設備的檢修應針對各類設備的特性分別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對密閉設備進行清理維修時,應對密閉空間作業的員工進行專門的培訓,應根據《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 GBZ/T205-2007的要求,制訂受限空間作業操作規程,要求維修工進行受限空間作業時須攜帶便攜式報警裝置,佩戴防毒面具,進入管道、污水池、化糞池、下水道等密閉空間前,需對其進行通風處理,并進行內部氧含量的測定,當內部氧含量18%-22%時,方可進入,且現場需配備監護人員。清淤作業所涉及的維修工、監護人員、作業負責人、應急救援人員須經過定期的培訓考試,確保現場所有作業人員能夠嚴格按照受限空間作業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10. 個人防護用品配發的規格及數量需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2013規定執行,具體為:應為井下作業接觸粉塵的作業工人配發防塵口罩,防塵口罩過濾效率應大于95%;應為電焊工人配發防護手套、電焊防護服、防護眼鏡、防護面罩、防噪耳塞;應為公共工程動力系統等高噪聲場所的巡檢工人配發防噪耳塞等;根據類比項目數據,因為噪聲超標點位的操作人員配發合適的防噪耳塞。 11. 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要有專人管理和發放,定期維護、更換,同時應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目的和意義,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12. 防護用品的選用應考慮以下情況:耳塞:更換周期為半個月,適用于進入噪聲大于80分貝的區域時佩戴,每人配備1副。 13. 防塵口罩:不能選用一次性口罩,可選用面罩+濾棉形式,KN90級別的防顆粒物呼吸器,定期更換濾棉。接觸電焊作業人員需配發KN95級別的防塵口罩。 14. 生產管理、調度、保衛、安全檢查以及實習、外來參觀者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5. 擬建項目采光、照明應按《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GBZ 1-2010)、《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2013)及《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的規定要求在進一步的設計施工中落實。 16. 地采區工作場所的新風應來自礦外,新風口應設置在空氣潔凈區,新風量應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操作規程》(GB16423-2006)中規定的要求礦井所需風量,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17. 進一步完善輔助用室設置; 18. 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管理; 19. 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專項經費概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