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 職業病防護設施 (1)對4F機加車間、室內栓車間內高噪聲設備采取可行的隔聲降噪措施,如安裝隔聲罩、隔聲擋板等,降低噪聲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 (2)定期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做好相關記錄,并妥善保管,確保排氣扇、除塵器、水簾噴霧風機功率滿足通風排毒、除塵要求,防護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2 應急救援 (1)建議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 (2)建議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勞動者的應急救援培訓,針對可能發生的有機蒸氣急性中毒以及高溫中暑等職業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進行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3 職業健康監護 (1)用人單位應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按照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到備案的醫療機構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2)建議用人單位對檢查出需要復查的員工,應按照石獅康泰綜合門診部(康泰職健檢〔2021〕第179-01號)的處理建議進行處理。 4 個體防護 (1)建議用人單位嚴格按照《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 (安監總廳安健〔2015〕124號)、GB/T 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要求為勞動者配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個人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應增強作業人員的個人防護意識,培訓作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個人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員工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制定相關檢查與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絕只配不戴的現象。 5 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6 下一階段的評價或檢測工作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要求,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2)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衛生健康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