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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福建省泉州市日升石業有限公司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用人單位

福建省泉州市日升石業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南安市水頭鎮濱海工業區

聯系人

晏宜勝

項目名稱

福建省泉州市日升石業有限公司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項目簡介

福建省泉州市日升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成立于1997年1月,法人代表王月嬌注冊資本為6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址為南安市水頭鎮濱海工業區,于1997年1月正式投產運行。現用人單位主要經營進口花崗石、大理石大板的生產加工,進口大理石、花崗石荒料的銷售與批發等。

2017年9月,福建拓普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該用人單位進行了首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該用人單位按照首次評價的建議逐項進行落實。

此次職業病危害評價為用人單位第二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目前該用人單位正常負荷運行,生產設施與防塵、防毒等防護設施正常穩定運行;自1997年投產以來,未發現職業病病例。

現場調查人員

楊可思、李家鑫、洪惠民、戴曉君

現場調查時間

20200615日—20200617

用人單位陪同人

晏宜勝

現場檢測、采樣人員

蘭建雙、張榮華、蔡旭東

現場檢測、采樣時間

20200729日—20200731

用人單位陪同人

晏宜勝

用人單位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業病危害因素:

(1)化學因素:矽塵、大理石粉塵(碳酸鈣)、木粉塵、其他粉塵(聚合氯化鋁)、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丙酮、苯乙烯、硫化氫;

(2)物理因素:噪聲、手傳振動。

檢測結果:

1)該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部分崗位接觸矽塵的工作崗位所測得的CTWA和C峰符合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其中老廠手加工區、水磨區所測得的矽塵的CTWA和C峰不符合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其余點位檢測結果顯示所檢測的崗位員工接觸矽塵(總塵)和矽塵(呼塵)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符合職業接觸限值要求。

超標原因分析:

①手加工作業采用干法作業,有大量粉塵逸散,且工作場所氣流組織不合理,局部通風除塵裝置受周圍干擾氣流影響,通風除塵效果較差。

②水磨區作業場所相對靠近手加工作業區,人員走動及車輛運行導致揚塵,粉塵相互影響。。

2)本次大理石粉塵(碳酸鈣)共檢測5個作業點,檢測結果顯示所檢測的崗位員工解除大理石粉塵(碳酸鈣)(總塵)和大理石粉塵(碳酸鈣)(呼塵)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符合職業接觸限值要求。

(3)本次木粉塵(硬)共檢測1個作業點,檢測結果顯示所檢測的崗位員工接觸木粉塵(硬)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符合職業接觸限值要求。

(4)本次其他粉塵(聚合氯化鋁)共檢測1個作業點,檢測結果顯示所檢測的崗位員工接觸其他粉塵(聚合氯化鋁)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符合職業接觸限值要求。

(5)該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有接觸的苯、甲苯、二甲苯(全部異構體)、乙酸乙酯、丙酮、苯乙烯和硫化氫的工作崗位所測得的CTWA與CSTEL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 1 部分:化學有害因素》所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6)用人單位新廠大切機崗位、磨光機崗位,老廠大切機、半自動磨機崗位和輔助車間木材加工區崗位員工接觸的40h噪聲等效聲級超過85dB(A),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規定的接觸限值要求。用人單位新廠圓盤鋸崗位,老廠手加工崗位、打磨機崗位、水磨崗位、打磨崗位員工接觸的40h噪聲等效聲級值介于80-85dB(A)之間,符合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其余崗位員工接觸的40h噪聲等效聲級小于80dB(A)符合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規定的接觸限值要求。超標原因分析:用人單位生產車間未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產生高噪聲的設備只安裝減振基座,未設置有效的隔聲降噪等措施;大切機等設備布置間距較小,作業時多臺設備同時開啟,以及生產車間多種工序同時作業,設備產生的噪聲互相影響,導致噪聲互相疊加。

(7)手傳振動檢測結果顯示老廠手加工區手磨工、打磨機打磨工接觸手傳振動檢測值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

(8)該用人單位本次共檢測4個高溫作業點,檢測結果顯示新廠刷膠區,老廠排版區接觸高溫檢測值不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

超標原因分析:

用人單位生產車間未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車間現場僅設有風機,刷膠區設有頂棚,無其余降溫措施。

評價結論和建議

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職業病防護設施

(1)建議用人單位進行工藝改進,優先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對生產設備進行革新,如采用全自動工藝生產線。實現生產過程的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及遠距離操作,減少作業人員與粉塵的、噪聲接觸的時間;

(2)用篷布對石材加工打磨產生粉塵區域進行圍擋,形成負壓抽風風道,讓工業排風扇對著水洗式打磨房罩口吹風,使粉塵按照設定的路線排到水洗式打磨房里,使得水洗式打磨房具有吹吸罩的效果;定期清理水洗式打磨房的濾網,以保證吸塵裝置的吸塵效率:

(3)工作場所應及時清掃、清除積塵。不得采用壓縮空氣吹車間地面、機械設備、建筑構件等表面的積塵,宜采用真空吸塵裝置:

(4)設備在長期使用中,建議用人單位必須加強日常維護和定期檢修。為了防止轉動零件磨損所產生的噪聲,需要適時加注潤滑劑以保證設備良好潤滑,消除零件干摩擦產生的噪聲確保馬達等噪聲源的防護罩密閉;開展巡檢制度,檢查、緊固設備聯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動造成的振動,減少設備振動噪聲;形成定期維修機制,利用大、中、小檢修機會,及時更換磨損的零部件,降低機械噪聲。

2 應急救援

(1)建議用人單位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

(2)建議用人單位加強應急救援演練(如夏季進行高溫中暑應急演練等),每年應進行至少一次應急救援演練,并做好相應記錄。

3職業健康監護

(1))建議用人單位完善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安排職工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單位進行檢查。

(2)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4個體防護用品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GB/T 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和《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的要求為勞動者配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個人防護用品。現場粉塵濃度超標10倍的工作崗位(成品制作車間烘干前崗位看片工、施釉崗位),建議用人單位配發防塵全面罩,嚴格控制濾料更換頻次,確保其有效性;勞動者暴露于工作場所LEX,8h≥95dB的應選用護聽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時佩戴耳塞和耳罩,耳塞和耳罩組合使用時的聲衰減值,可按二者中較高的聲衰減值增加5dB估算。

(2)用人單位應增強作業人員的個人防護意識,培訓作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個人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員工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制定相關檢查與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絕只配不戴的現象。

(3)用人單位應向員工強調個體防護的重要性,加強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的維護、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個人防護用品應及時更換,確保各種個體防護用品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對于不符合國家標準、達不到防護效果或在工作過程中損壞,應及時給予判廢更換。

5職業病危害告知

建議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部分員工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書面的告知,需補簽《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6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職業健康培訓,不斷增長職業健康管理知識;加強員工職業健康意識的培訓,針對新員工職業健康意識應制定培訓計劃及內容,并落實培訓等相關工作(勞動者初次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4學時)。

7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3)建議用人單位對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等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應按GBZ/T 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建議用人單位制定生產現場衛生管理制度,明確現場衛生工作的內容、頻次、責任人員和考核措施,減少二次揚塵。

(6)根據《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用人單位應加強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并加強員工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督、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義,確保其正確使用。

8 下一階段的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2012〕第47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2)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衛健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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