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建議用人單位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對功率衰減達不到設計要求的防護設施要進行更新;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杜絕在防護設施未開啟或不正常情況下進行生產作業。(特別是針對本次存在的噪聲點位; (2)建議用人單位在有可能發生化學性灼傷及經皮膚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點或車間,應根據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點,在工作地點就近設置現場應急處理設施。急救設施應包括:不斷水的沖淋、洗眼設施;氣體防護柜;個人防護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藥品;轉運病人的擔架和裝置;急救處理的設施以及應急救援通訊設備等。 (3)建議用人單位根據可能產生職業性急性損傷與就近的有醫療救治能力的應急救援機構簽訂應急協議。制定高溫中暑、二硫化碳急性中毒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4)建議用人單位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規定委托具有體檢能力的機構進行職業性健康體檢,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應急、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同時各接害崗位應全面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如安排接觸高溫、二硫化碳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于需要復查人員應及時安排復查;職業健康體檢報告資料的歸檔整理,分別建立企業和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建議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7號)的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 (6)建議用人單位粗破工崗位可同時使用防噪耳塞和耳罩同時使用,盡量縮短在顎式破碎機旁的作業時間。 (7)建議用人單位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表A.1 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或配備參考原則,職業病危害分類嚴重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在300人~1000人時,應設置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2人。 (8)建議用人單位在各車間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產所和設備上增設警示標識,并在產生毒物的工作場所如攪拌桶、浮選、配藥、化驗等工段增設“當心中毒”、“必須佩戴防毒面具”等警告警示標識 (9)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0)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11)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