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1)擬建項目總體布局評價符合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GB 50187-2012《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的相關要求; (2)擬建項目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評價符合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 50187-2012《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和GB/T 12801-2008《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的相關要求; (3)擬建項目建筑衛生學評價符合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 50019-2015《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和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設計標準》的相關要求; (4)擬建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評價基本符合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T 12801-2008《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的相關要求; (5)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資料未對擬配備的個人防護用品名稱、型號、防護性能參數以及發放制度、數量進行說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和GB/T 11651-2008《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的相關要求; (6)擬建項目輔助用室評價符合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相關要求; (7)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資料未對急救藥箱設置地點及配備數量、配備藥品清單等相關內容進行描述,不符合《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和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相關要求; (8)擬建項目職業衛生管理評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令第90號)、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相關要求。 建議: 1職業病防護設施 (1)擬建項目在今后的生產活動中應嚴格按照制定的規章制度要求,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定期檢查、維護,定期進行防護性能的檢測,保證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有效運行。 (2)預測擬建項目投產后二破工、三破工、篩分工接觸的矽塵(呼塵)濃度可能不符合接觸限值要求。建議在進料口和出料口設置自動控制霧化抑塵設備,增加水霧覆蓋面積,加速粉塵的沉降。 2個體防護 (1)擬建項目應根據勞動者作業類別,參考《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和GB/T 11651-2008《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2)投產后應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并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從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3)應按GB/T 18664-200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的要求,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定期檢查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及時進行個人防護用品數量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要求。對于不符合國家標準、達不到防護效果或在工作過程中損壞,應及時更換。 3 應急救援 (2)擬建項目應按照職業病危害性質及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位置、接觸人數等情況就近設置,應急設施應急救援設施應有清晰的標識,并要定期對應急設施進行維護檢查,確保應急設施均能正常使用。 (2)應針對可能發生的職業性中暑、化學中毒事故制定相應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對勞動者的應急救援培訓,針對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進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應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3)建議擬建項目與附近二甲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協作關系,以便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傷者能得到醫療有效救治。 4 職業衛生管理補充建議 (1)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見附件1)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員工,根據檢查建議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塵、噪聲、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項目,并要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2)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尚未持證上崗,建議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主要負責人初次培訓每年不得少于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3)擬建項目工作場所應按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和GBZ 158-200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要求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擬在擬建項目建成后的露采工作面、排土場、配電室和電器設備等處懸掛“注意粉塵”、“注意噪聲”、“注意中毒”、“必須佩戴防塵口罩”“必須佩戴防噪聲耳塞”等相關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和電器安全標志。并在作業點設置“粉塵職業病告知卡”和“噪聲職業病告知卡”。 (4)根據《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要求,在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防治公告欄。設置在辦公區域的公告欄,主要公布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設置在工作場所的公告欄,主要公布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