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一般。 通過本報告書的綜合分析,用人單位在實施過程中,若能落實既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有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本報告提出的建議,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及后續處置,在生產狀況正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正確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后,工人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能夠控制在職業接觸限值內。應做到職業病防治工作指標均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 建議: 1 職業病防護設施 (1)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各崗位設備及防護設施的管理,定期檢查生產設備的運行情況,定期保養,更換壞損設備,加強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的執行,并做好維護記錄。 (2)用人單位應嚴格要求作業人員按照崗位操作規程進行操作,按照“先開防護,設施再開設備;先關設備,再關防護設施”原則,防止因防護設施未開啟而引起的粉塵、毒物濃度超標。 (3)用人單位一車間切管崗位,二車間澆鑄崗位及打磨崗位噪聲檢測值超過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建議減少設備布局密度,減少噪聲疊加。 (4)用人單位二車間澆注崗位及三車間脫脂磷化區巡檢崗位高溫WBGT指數超過限值要求,建議在鑄造區電爐增設隔熱擋板,減少對作業人員的熱輻射;加強三車間脫脂磷化區的通風。 2 職業健康監護 (1)用人單位應當針對所有接害的職工進行安排職業健康檢查。 (2)用人單位應當針對檢查結果異常的職工安排復查,并要針對復查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3)在今后的生產過程中,若存在新入職員工,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按時安排接害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離崗職工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并要實時更新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 3 個人防護用品 (1)用人單位應從正規渠道采購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個人防護用品。 (2)加強指導作業人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督促并使員工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制定相關檢查與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絕只配不戴的現象。 (3)應向員工強調個體防護的重要性,加強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的維護、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個人防護用品應及時更換。 4 職業衛生管理 (1)用人單位應按GBZ/T 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每年做好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年度更新工作。 (3)對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等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用人單位應及時組織主要負責人參加外部職業健康培訓并取得證書,持證上崗。 5 職業衛生檢測與評價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要求,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 (2)當生產規模、工藝、設備和規模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