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 職業病防護設施 (1)加強對工作場所設備、地面積塵的清潔、清理作業。每天下班前或下班后及時進行清潔、清理,減少工作場所積塵,避免二次揚塵。清潔、清理作業應當采用濕法、真空清掃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揚塵的方式; (2)建議對噪聲超標崗位采取可行的隔聲降噪措施,如安裝隔聲罩、隔聲擋板等,降低噪聲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 (3)應根據制定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保養及維修計劃,明確維護保養項目、周期頻次、責任人員等內容,進一步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及檢修,并做好相關記錄,妥善保管。 2 應急救援設施、預案 (1)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做好維護、保養記錄,妥善保管。對急救藥品定時進行補充更新,確保藥品均在有效期內,補充更新以及勞動者領用應保留相關記錄; (2)用人單位應針對可能發生的職業性中暑,組織勞動者進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高溫季節來臨之前組織勞動者進行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3 職業健康監護 (1)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全部員工進行2021年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安排職工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單位進行檢查。 (2)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周期具體見附件八。 4 個人防護 (1)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2)對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對個人防護用品數量進行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需求。 5 輔助用室 (1)建議用人單位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7.2.2.1、7.2.3.3、7.3.2等的要求,在車間附近或廠區設置集中浴室、更/存衣室等輔助用室; (2)建議用人單位在車間內設置工間休息室,休息室門窗應有良好的隔聲、隔塵效果,室內應設置清潔飲水設施,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必要時采用局部機械通風。 6 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按照當地衛生健康局的要求,盡快提交申報所需的資料,取得申報回執,并妥善保管; (2)進一步加強勞動者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3)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4)根據相關規范的要求,進一步補充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職業健康監護等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檔案內容; (5)對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7 下一階段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2)當生產規模、工藝、設備和規模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