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 職業病防護設施 (1)建議對生產車間內環保床墊生產線喂料崗位、環保床墊生產線看機崗位采取可行的隔聲降噪措施,如安裝隔聲罩、隔聲擋板等,降低噪聲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 (2)加強對工作場所設備、地面積塵的清潔、清理作業,特別是粉塵濃度超標的崗位。每天下班前或下班后及時進行清潔、清理,減少工作場所積塵,避免二次揚塵。清潔、清理作業應當采用濕法、真空清掃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揚塵的方式; (3)定期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做好相關記錄,并妥善保管,確保防護設施風機功率滿足通風除塵要求,防護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4)設備在長期使用中,建議用人單位必須加強日常維護和定期檢修。為了防止轉動零件磨損所產生的噪聲,確保馬達等噪聲源的防護罩密閉;開展巡檢制度,檢查、緊固設備聯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動造成的振動,減少設備振動噪聲;形成定期維修機制,利用大、中、小檢修機會,及時更換磨損的零部件,降低機械噪聲。 2 應急救援 (1)建議用人單位對藥箱進行定期檢查,更換失效藥品,做好檢查記錄。 (3)建議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勞動者的應急救援培訓,針對可能發生的高溫中暑等職業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進行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3 職業健康監護 (1)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員工進行2021年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安排職工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單位進行檢查。 (2)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4 個體防護 (1)建議用人單位嚴格按照《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 (安監總廳安健〔2015〕124號)、GB/T 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要求為勞動者配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個人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應增強作業人員的個人防護意識,培訓作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個人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員工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制定相關檢查與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絕只配不戴的現象。 (3)用人單位應向員工強調個體防護的重要性,加強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的維護、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個人防護用品應及時更換,確保各種個體防護用品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對于不符合國家標準、達不到防護效果或在工作過程中損壞,應及時給予判廢更換。 5 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檔,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3)建議用人單位對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等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建議用人單位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應按GBZ/T 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6)根據《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用人單位應安排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加當地主管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且應加強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并加強員工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督、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義,確保其正確使用。 6 下一階段的建議 (1)當生產規模、工藝、設備和規模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 (2)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