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可知,該建設項目屬于“醫藥制造業”中的“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安監總安健〔2012〕73號)及以上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結果,該建設項目應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類別進行管理。 通過本報告書的綜合分析,該建設單位在實施過程中,若能落實既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有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本報告提出的建議,包括落實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生產狀況正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正常運行、正確使用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工人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能夠控制在職業接觸限值內,可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 建議: 針對工程項目試運行階段存在的不足,從總體布局、應急救援設施、職業衛生管理、職業健康監護等方面,提出控制職業病危害的具體補充措施與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