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總體布局 建議用人單位今后生產廠房建筑規劃中應根據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對生產區、輔助生產區和非生產區進行合理布局。 2職業病防護設施 (1)建議用人單位對已有防護設備結構、安裝和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維修,并改善其不合理結構或布置,使之發揮有效的除塵作用; (2)建議用人單位對逸散粉塵和有毒物質的作業場所進行分隔設置,防止塵毒交叉影響;根據《陶瓷生產防塵技術規程》(GB 13691-2008)要求在重點產塵崗位設置局部通風除塵裝置 (3)建議用人單位在粉塵作業超標的車間加裝噴霧系統,降低工作場所的粉塵濃度,防止粉塵的二次逸散; (4)建議用人單位加強對生產工藝的更新與改進,升級生產設備、生產技術,采用自動化、機械化程度更好的設備進行生產,保障接害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5)建議用人單位對生產裝置定期檢修,檢修過程也是事故易發生環節,重視檢修期間的職業衛生管理,加強檢修工人個體防護意識,并正確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6)建議用人單位在未來設備采購規劃時,應選用生產工作噪聲較小的設備,取代現今生產工作噪聲較大的生產設備; (7)建議用人單位加強對現有高噪聲設備的保養,定期對設備進行保養,添加潤滑油,減少設備運行時的噪聲。 (8)建議用人單位在壓機崗位采取隔聲、吸聲、消聲等控制措施(如:設置圍擋隔聲設施)。 3應急救援 (1)建議用人單位預備應急所需物品與藥品,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檢查、保養維護進行記錄; (2)建議用人單位保持應急救援演練(如夏季進行高溫中暑應急演練等),每年應進行至少一次應急救援演練,并做好相應記錄; (3)用人單位在清理和檢修時進入窯爐、煙道時應注意防護,避免引起缺氧窒息;用人單位在進行污水池清淤時,需有專職安全人員現場指揮,預先通風換氣,準備好安全燈、安全繩、毒氣監測裝置、無線電聯絡裝置、防護服和防毒面具等安全防護裝備 (4)用人單位應與就近有應急救援能力的醫療機構保持密切聯系和建立合作關系,以便發生急性中毒危害事故時能夠得到及時的醫療救助。 4職業健康監護 (1)建議用人單位今后在崗期間職業職業健康檢查覆蓋全部接害員工,建議用人單位盡快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同時開展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完善職業健康檔案內容,完善勞動者既往職業史等檔案內容; (2)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和GBZ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參見表13-1; (3)建議用人單位單位與當地有救援能力的醫療機構建議應急救援協議,并在車間內設置事故通風設備、急救運輸設備和報警設備。 5個體防護用品 (1)建議用人單位嚴格按照《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 (安監總廳安健〔2015〕124號)、GB/T 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要求為勞動者配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個人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應增強作業人員的個人防護意識,培訓作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個人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員工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制定相關檢查與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絕只配不戴的現象; (3)用人單位應向員工強調個體防護的重要性,加強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的維護、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個人防護用品應及時更換,確保各種個體防護用品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對于不符合國家標準、達不到防護效果或在工作過程中損壞,應及時給予判廢更換。 6職業病危害告知 建議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部分員工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書面的告知,需補簽《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7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3)建議用人單位對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等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建議用人單位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建議用人單位按照當地衛生健康局的要求,盡快提交申報所需的資料,取得申報回執,并妥善保管; (6)進一步加強勞動者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7)對臨時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其遵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為臨時工發放符合國家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其作業時正確佩戴和使用;做好臨時工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組織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8)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部分員工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書面的告知,需補簽《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9)根據《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用人單位應加強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并加強員工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督、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義,確保其正確使用。 8下一階段的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2)當生產規模、工藝、設備和規模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