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一、職業病防護設施 (1)加強現場防塵管理 ①對各個除塵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減少漏塵點; ②安排員工定時對生產車間進行灑水降塵,保持地面的濕潤,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合理使用風扇以及組織車間氣流,避免造成車間二次揚塵。 (2)針對現場粉塵超標的工作工崗位做出如下建議: ①對于逸散粉塵的生產過程增設水霧噴淋系統或局部排風除塵設施對塵源進行控制。 ②進行工藝改進,優先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實現生產過程的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及遠距離操作,減少作業人員與粉塵的接觸。 ③切實做好防護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嚴禁在防護設施未啟動或運行不正常情況下進行作業,嚴禁擅自脫離防護設施進行作業。 二、職業健康監護 (1)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建議用人單位完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 (2)建議按計劃安排2020年度職業健康檢查,并做好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書的歸檔。 三、個人防護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和《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的要求為勞動者配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個人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應增加員工的個體防護意識,培訓員工正確佩戴、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員工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裝備,制定并實施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檢查與考核制度。 四、職業衛生培訓 (1)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職業健康培訓,不斷增長職業健康管理知識;加強員工職業健康意識的培訓,針對新員工職業健康意識應制定培訓計劃及內容,并落實培訓等相關工作(勞動者初次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4學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