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在實施過程中,若能落實既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有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本報告提出的建議,包括落實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生產狀況正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正常運行、正確使用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工人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能夠控制在職業接觸限值內,可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 建議: 2、職業病防護設施 (1)用人單位應定時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定時對設備進行巡查,更換壞損設備,減少因機械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振動、噪聲等危害因素。 (2)用人單位應明確設備設施包括防護設施維保項目和周期并嚴格執行。 (3)及時清掃設備、車間地面粉塵,避免對其他崗位造成污染。 3、職業健康監護 (1)職業健康檢查應要覆蓋所有接害人群,根據勞動者接觸危害因素類型,參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安排相應的檢查項目,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夏季高溫來臨之前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2)用人單位應如實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并根據檢查報告要求安排檢查結果異常的勞動者進行復查。 (3)用人單位應進一步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應該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當勞動者離職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4、個人防護用品 (1)用人單位應從正規渠道購買防護用品,并要強化個體防護,加強對各種個體防護用品的維護、檢查。 (2)用人單位應為接觸噪聲的作業人員配發降噪耳塞。 5、職業衛生管理 (1)用人單位應向當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2)用人單位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時影像資料應存檔備查,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 (3)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除每年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外,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