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安監總安健〔2012〕73號)中的規定,建設項目所屬行業類別涉及“磚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其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結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確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為嚴重。 建議: 1 整改性建議 (1)建議建設單位對大切機高噪聲設備采取可行的隔聲等降噪措施,若設備、工藝不可行,應合理安排勞動者的作息制度,減少勞動者接觸時間,并加強個人防護和職業健康監護; (2)建議建設單位在刷膠區附近設置不斷水的沖淋、洗眼設施。 (3)建設單位應針對可能發生的急性職業損傷,組織勞動者進行應急救援培訓,定期進行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如高溫中暑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2 持續性改進建議 (1)應根據制定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保養計劃,明確維護保養項目、周期頻次、責任人員等內容,切實執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保養,避免職業病防護設施因年久失修,影響其防護效果; (2)建議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加外部組織的培訓或衛健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后并取得學時證明。 (3)建議建設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的要求執行。 (4)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維護、檢修和保養,做好維護、檢修和保養記錄,對急救箱藥品應及時進行補充更新,確保急救藥品均在有效期內; (5)進一步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特別是大理石粉塵(碳酸鈣)、噪聲超標的崗位; (6)對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對個人防護用品數量進行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需求; (4)嚴格按照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和有序開展; (8)在今后的職業衛生管理過程中應根據已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持續更新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個人防護用品領用、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健康監護等職業衛生檔案內容; (9)進一步加強定期對勞動者的在崗期間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提高勞動者的職業病防護意識; (10)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或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周期具體見附件1。 3 預防性控制措施建議 (1)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2)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生產產品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 (3)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應進行變更申報;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應進行變更申報。 (4)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單位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前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4 其他建議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90號)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并在驗收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泉港區衛生健康局提交書面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