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一般。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應急救援 (1)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做好維護、保養記錄,妥善保管。對急救藥品定時進行補充更新,確保藥品均在有效期內,補充更新以及勞動者領用應保留相關記錄; (2)用人單位應針對可能發生的職業性中暑,組織勞動者進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高溫季節來臨之前組織勞動者進行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2職業健康監護 (1)建議用人單位對需復查的員工,按照醫院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總結報告中的處理建議進行處理; (2)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周期具體見附件八。 3個體防護用品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GB 2626-2019《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 39800.1-2020《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GB/T 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呼吸防護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GB 2890-2009)和《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的要求為勞動者配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個人防護用品。 (2)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特別是噪聲超標的崗位,確保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3)對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對個人防護用品數量進行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需求。 4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3)建議用人單位對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等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建議用人單位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進一步加強勞動者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6)對臨時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其遵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為臨時工發放符合國家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其作業時正確佩戴和使用;做好臨時工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組織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7)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部分員工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書面的告知,需補簽《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8)根據《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用人單位應加強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并加強員工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督、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義,確保其正確使用。 (9)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盡快參與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或學時證明。 5下一階段的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 第5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2)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衛健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