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擬建項目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建議主要內容: 1、擬建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遵循相應的技術規范和規程的要求。 2、擬建項目化學品倉庫、危廢倉庫必須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隔熱、降溫、防潮、房汛、防雷等設施。 3、擬建項目應根據勞動者作業類別,參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修改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和GB 39800.1-2020《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1部分:總則》,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4、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并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5、加強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定期檢查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進行個人防護用品數量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要求。及時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或達不到防護效果的個人防護用品。 6、擬建項目應按照企業規模、職業病危害性質及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接觸人數等實際需要在車間內配備急救藥品,并定期對急救箱進行補充更新,確保急救藥品均在有效期內。 7、擬建項目作業場所設置的急救藥箱等應急救援設施應有清晰的標識,并定期對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做好應急救援設施相關維護、維修記錄。 8、擬建項目應針對制定的高溫中暑、急性中毒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對勞動者的應急救援培訓,每年高溫季節來臨之前組織勞動者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勞動者應急處置技能和能力,同時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9、擬建項目應在化學品倉庫、危廢倉庫設置事故通風裝置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事故通風宜由經常使用的通風系統和事故通風系統共同保證,但在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證能提供足夠的通風量。事故通風的風量宜根據工藝設計要求通過計算確定,但換氣次數不宜<12次/h。 10、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內容(見附件1)組織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11、擬建項目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符合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要求的職業衛生培訓。 12、應按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和GBZ 158-200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要求設置“當心有毒氣體”、“必須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風”、“噪聲有害”、“注意防塵”、“注意高溫”等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警示標識采用堅固耐用、不易變形變質、阻燃的材料制作。 13、擬建項目應制定職業衛生專項投資表,內容至少包括: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組織管理、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個人防護用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應急救援設施、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人診療、警示標識等的投入經費;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包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所需費用應納入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