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擬建項目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建議主要內容: 1、擬建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遵循相應的技術規范和規程的要求。擬建項目化學品倉庫、危廢倉庫必須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隔熱、降溫、防潮、房汛、防雷等設施。 2、擬建項目投產后應嚴格按照制定的規章制度要求,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定期檢查、維護,定期進行防護性能的檢測,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有效運行。 3、擬建項目排風罩控制風速應符合WS/T 757-2016《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范》的要求。 4、擬建項目應根據勞動者作業類別,參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修改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和GB 39800.1-2020《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1部分:總則》,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5、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并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6、加強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定期檢查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進行個人防護用品數量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要求。及時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或達不到防護效果的個人防護用品。 7、擬建項目應按照企業規模、職業病危害性質及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接觸人數等實際需要在車間內配備急救藥品,并定期對急救箱進行補充更新,確保急救藥品均在有效期內。 8、擬建項目應針對制定的高溫中暑、急性中毒、輻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對勞動者的應急救援培訓,每年高溫季節來臨之前組織勞動者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勞動者應急處置技能和能力,同時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9、擬建項目應與附近有醫療救治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協作關系,以便發生急性職業損傷時傷者能第一時間得到專業救治。 10、擬建項目應在化學品倉庫、危廢倉庫設置事故通風裝置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事故通風宜由經常使用的通風系統和事故通風系統共同保證,但在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證能提供足夠的通風量。事故通風的風量宜根據工藝設計要求通過計算確定,但換氣次數不宜<12次/h。 11、擬建項目擬在化學品倉庫、液氮儲罐區、危廢倉庫、使用化學品崗位附近設置不斷水的噴淋洗眼裝置,保持有不間斷供水,保證勞動者在10秒內可以得到沖洗,噴淋洗眼器頂部設置緊急救護標志牌。洗眼器噴頭應位于距離使用者站立的水平面至少838mm,但不超過1143mm,且距離墻壁或最近的障礙物至少為153mm,噴淋器噴頭的高度在2080~2440mm之間,閥門驅動裝置到使用者站立平面的高度不超過1730mm,并以至少76L/min的流量提供沖洗液,保持連續沖洗至少15min,設置在地面時,擬采用混凝土基礎。 12、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急救人員的人數宜根據工作場所的規模、職業性有害因素的特點、勞動者人數,按照0.1%~5%的比例配備,并對急救人員進行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有條件的企業,每個工作班宜至少安排1名急救人員。應急救援機構(站)可設在廠區內的醫務所或衛生所內,設在廠區外的應考慮應急救援機構(站)與工業企業的距離及最佳響應時間。 13、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98-2020《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范》中規定的檢查內容(見附件1)組織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14、建設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并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15、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16、擬建項目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符合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要求的職業衛生培訓。 17、應加強對已制定的職業衛生培訓檔案內容的補充、更新和完善,包括職業病防護設施臺帳以及維護、檢修、保養,個人防護用品發放、領用、補充、檢查記錄,職業衛生培訓文檔資料和影像記錄,職業健康監護開展情況和勞動者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18、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年滿18周歲;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19、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并存檔;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20、應按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和GBZ 158-200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要求設置“當心有毒氣體”、“必須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風”、“噪聲有害”、“注意防塵”、“注意高溫”、“當心電離輻射”等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警示標識采用堅固耐用、不易變形變質、阻燃的材料制作。 21、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應當標明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觸限值、防護措施、應急處理及急救電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檢測時間等。 22、擬建項目應制定職業衛生專項投資表,內容至少包括: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組織管理、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個人防護用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應急救援設施、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人診療、警示標識等的投入經費;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包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所需費用應納入預算。 |